为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,提高工作效率,使教职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基本原则
第—条 考勤分迟到、早退、旷工、请假四种类型。
第二条 考勤由各处(室)主要领导主管,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考勤工作,在每月5日前上报党政办公室。
第三条 考勤与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、出勤津贴、午餐补贴,交通费等挂钩。
第四条 考勤方式:打卡和履行请假审批手续。
二、考勤
第五条 迟到
1.坐班制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依时上班,凡无故未依时上班作迟到处理。
2.上课教师必须依时上课,凡无故未依时上课作迟到处理。
3.凡一个月内迟到二次作旷工1天计算。
第六条 早退
1.坐班制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作息时间依时下班,无故提前下班作早退处理。
2.上课教师必须依时下课,无故提前下课作早退处理。
3.凡一个月内早退二次作事假1天计算。
第七条 旷工
教职工未经批准请假,无故不上班、不上课,不参加学校和本单位召开的会议、政治学习、业务学习等活动,均作旷工处理。
第八条 请假制度
1.病假:教职工有病确需去医院就诊、休息者,须向处室领导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按病假处理。
2.事假:教职工因事请假,须提出书面申请,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。病、事假期间各种假期均应连续计算,不得扣除。
3.探亲假、婚假、丧假:教职工探亲假、婚假一般应在寒、暑假中使用,学期中可请婚假三天,丧假三天。
4.产假、节育假等按计划生育条例、女职工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。
5.请、销假手续
①外出公差、办事须填写“外出公差、办事通知单”,并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或校领导签字批准。
②病事假三天以内(含三天),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由处室领导批准;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处室领导签署意见,分管校领导批准;七天以上须经校长批准。中层干部公差、病、事假须经校领导批准。
③请假期满应及时到本处室销假,并到党政办备案。如请假的同志因故不能按时销假,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,并经领导批准。
④一切请假均按上述规定认真办理手续,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,按旷工处理。
⑤双肩挑教师因故不能参加教研活动或教学会议,须向相关教学处室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。
⑥党政办负责校领导考勤。
三、相关待遇
第九条 病假:
1.病假在两个月内的,基本工资照发。
2.病假超过两个月,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:
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%。
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基本工资照发。
3.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:
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%。
②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%。
③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%。
4.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者,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与福利。
5. 教职工连续病假达三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66天,不发年终奖(包括13个月工资)。
6. 考核年度内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者不进行年度考核。
7.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合肥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,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。
8.教职工病假期间扣发当日绩效工资、出勤津贴、午餐补贴、交通费。
第十条 事假:
1.教职工事假在七日以内(不含七日)扣发当日绩效工资、出勤津贴、午餐补贴、交通费;七日以上扣发全月绩效工资、出勤津贴、午餐补贴、交通费。
2.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,从第16天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%发给事假工资,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,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,并不发给节日福利。
3.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。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,对有特殊情况,如直系亲属患重症等并需外出陪医陪护的,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。
4.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,不发年终奖(包括13个月工资)。
5.考核年度内教职工事假超过3个月者不进行年度考核。
6.教职工事假期间工资低于合肥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,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。
第十一条 探亲假
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由学校负担。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在本人基本工资(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10%补贴之和)30%以内的,由本人自理,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。
第十二条 产假
1.女职工产假为90天(其中产前假15天),难产增加产假15天,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产假增加15天。
2.晚育的初产妇(满24周岁)增加产假30天。
3.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,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;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。
4.教职工在产假、护理假期间工资、福利照发。
四、奖惩办法
第十三条 考勤考核记录将作为计发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、奖金、年度考核、评优、职称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四条 旷工、迟到、早退的处理办法:教职工旷工一天扣发100元;旷工两天,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一半;旷工三天以上者,扣发全部工资,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。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,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。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款30元。
第十五条 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工作安排,对学校及处室布置的工作任务,必须无条件服从,拒不服从者,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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